2015年7月14日星期二

香港商標註冊--智群知識產權事務所

在香港,商標是根據《商標條例》和以往有關商譽案例的普通法所保護。由於"一國兩制",單純是國內的註冊商標是不受香港法律所保護,而單純是香港的註冊商標也不受內地法律所保護。有用於兩地的商標應在兩地都有註冊。

單獨利用香港的普通法來保護商標一般都是逼不得己的最后辨法。如要使用普通法來控告他人假冒,原告人必須先証明他多年來通過銷售和廣告在他的商標上樹立了足夠的商譽。未註冊的商標也在商標註冊處的紀錄冊留下空檔而令他人有機可乘,先行註冊,甚至惡意搶註。

已經在香港利用中的商標可以用來提出申請。未在香港利用,但有真實意圖在香港利用的商標也可用來提出申請。 不像美國,以"意圖使用"為申請基礎的香港商標是不須在發出商標注冊証之前一定要開始使用。 然而, 如果一個香港註冊商標在任何一段連續3年的期間內無在香港使用,他人可以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

構成在香港的使用包括商標擁有人自已的使用,其被許可人的使用,以及任何獲擁有人所同意的人之使用。 許可登記是非強制性的,但是從被許可人的觀點來看,登記是有必要的以保障其法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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